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友保平敬启 2008、5、16
申诉人:
申诉理由:
友保平敬启 2008、5、16
申诉书
申诉人:
申诉理由:
关于“胡万林非法行医案”商丘中院(商刑初字第4 号),以非法行医罪判处胡万林10有期徒刑,河南高院〔案(2000)豫刑一终字第583号〕二审判决书,维持原判。上述判决书,认为“胡万林在新疆、陕西、山西、河南等地非法行医”,定性不准,事实混淆,颠倒黑白,枉法裁判,受当时小报舆论误导以及那种认为“中国传统文化95%都是糟粕”的文化形态中一股邪恶势力的干预,颠覆了法律的尊严,使党和政府的形象蒙受了耻辱,侵犯了公民胡万林的合法权利,侵犯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就医权,对广大人民群众犯下了滔天的罪行。
案件事实:
1、胡万林在各地的行医始终是在各地党和政府的领导下进行的1993—1997年间,胡万林在223 团中医门诊部公开坐诊,当时胡万林是没有人身自由的服刑犯人,是在监狱各级领导多次做工作的情况下才答应公开为人治病的。中共新疆建设兵团农二师委员会为胡万林行医专门发了一个文件(《关于223团党委请示胡万林面向社会行医的批复》师党发〔1994〕31号文件)。
1997年7月—1998年2月,胡万林在陕西终南山坐诊行医,也是受到当地卫生局批准的,当地卫生局还专门收取管理费。
1998年6月15日至10月12日,胡万林到河南商丘卫达医院坐诊,是经商丘市卫生局邀请、批准和许可的,见河南商丘市卫生局〔1998〕13、45、46、47号文件,商丘市卫生局并为胡万林办理了的证件,商丘市政府办公会议曾专门研究胡万林在商丘的行医问题,商丘市委专门作出“不支持、不反对、不宣传”三不指示。在商丘市卫生局的领导下,专门成立了“胡万林医术临床疗效考察组”,后于98年9月6日上报《胡万林生命医学运动疗法临床疗效观察报告》,于1998年9月26日经商丘市卫生局批准召开了“商丘市卫达医院开诊典礼大会”。
综上所述,胡万林是正在接受政府专家组考察的“被考察对象”,不管医院、政府发给胡万林的职业医师资格证书是否完全符合程序,但胡万林的坐诊始终是在有关卫生行政机关的许可下进行的。况且,我国卫生部对于保护和挖掘民间医学资源也有一系列相关的规定,在某些情况下是允许胡万林这样的人行医以进行医学科学研究的。退一步说,即便胡万林的行医有“非法”情形,也理应由有关邀请、批准和许可胡万林行医的各级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责任,不应该判“胡万林个人非法行医”。
讨论:胡万林该不该行医?应当怎样对待胡万林的医学成就?
这个问题似乎超出了法律和司法之外了,而似乎属于一个伦理问题。我们知道,法律以及司法是一个形式化的系统,但是,法律和司法都不应当违背正义。胡万林确实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,但是,法律对行医者的资格作出特别的规定,从立法者的原意考量,无非是要在形式上避免庸医草菅人命,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。我们说,不能仅仅从形式上考虑问题,还要从内容上考虑问题,如果说胡万林真的能治疗许多目前医学所不能治疗的疾病的话(胡万林治愈的中晚期癌症目前仍健在的负责任的估计至少数百人,商丘记者王保平能联系到李绍仁、许兰萍、孙树升、魏仁群……数十人,胡万林2005年在监狱劳动中腰椎骨折、骨裂,自治彻底康复……;事实证明胡万林能快速治愈很多疑难杂症),如果说胡万林确实可以拯救许多人的生命,那么请问,为什么就不能给予胡万林合法的行医资格呢?不允许胡万林合法地行医,本身就是违法的,就是对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的侵犯,就是对公民求医权的剥夺。
2、判决书认定的所谓“致死人命”的事实纯属虚构
在胡万林案件中,司法当局共找出三名死亡者,并把这三名死亡者的责任强加在胡万林头上,胡万林行医6年,救治各类患者达数十万人次,而你们仅仅找到三名死者,是不是太少了?胡万林只是一个医者,胡万林没有救活他们,有没有救活他们的原因,很大程度上是患者不听医嘱,而且,这三名死者都不是死在胡万林应邀坐诊的医院里,从法律上说,这些人的死,与胡万林的行医行为并不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。况且,三名死者亲属之一的刘法民的妻子钱学锋认为刘法民之死“责任不能都推到胡万林身上”。
讨论:我们对胡万林是不是应当多一点理解?
任何犯罪都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,这是犯罪的一个本质特征。然而,胡万林的行为,不管你们说是合法也好,非法也好,那都是在拯救人民的生命,而且事实也是如此。当然,胡万林是人不是神,他还不能拯救所有的人,也有一些人因为没有救活最终死去了,但是,如果我们对胡万林的行为从总体上进行评估,那么,胡万林究竟是在危害社会呢?还是在造福社会?
3、胡万林案件的背景
在胡万林案件的审判过程中,据了解,地方公、检、法当局实际上也并不认为胡万林犯罪,最高法院也派员介入此案,其内部的讨论资料应当有据可查。胡万林1998年10月13日被监视居住、1999年1月16日逮捕,年底前一天一审开庭,2000年9月30日才宣判,2001年1月二审终审裁定维持原判,此案的审理跨越了4个年头,时至 2002年元月6日仍未结案,胡万林一直被超期羁押在商丘市看守所。此案的审理过程也说明,各级司法当局也进行了顽强的抵制,但最终司法遭到了强奸,没有能够抵抗邪恶的干涉。
当时,社会上有一股欲“全面否定中国传统文化”的势力,这些人打着“捍卫科学尊严,反对伪科学”的旗号,惟恐天下不乱,凭籍媒体炒做,指鹿为马,颠倒黑白,蛊惑人心,操纵司法,四处出击,打击无辜,他们这样做的动机无非是企图塑造他们的科学化身形象,以谋取不法利益。当时个别媒体实际上已经商业化了,并不完全就是过去认为的“党和人民的喉舌”,在当时商业化盛行的时段,只要有钱就可以炒媒体,就象一个娼妓,只要有钱就可以脱裤子一样。但是,商丘地方司法当局显然还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,他们被媒体的胡说八道吓破了胆,产生了一种朦胧的“联想思维”,例如公诉人在庭审时就毫无根据地指责“胡万林是法轮功分子”。就这样,胡万林被判决有罪。
讨论:胡万林与法轮功究竟有没有关系?
当时的事实与胡万林服刑10年来的事实充分证明:胡万林的思想、行为与法轮功毫无关系。
关于这一点,连当时极力主张、先于司法判决“认定胡万林非法行医”的何祚庥院士也说“胡万林与李洪志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,相同点都是非法行医,不同点是胡万林只讲行医,而李洪志除了行医还讲修炼”。
胡万林是一个医者,他每天工作10个小时,一年到头都是这样,都在救治着患者,在拯救着人的生命,而且从未收过患者一分钱,在胡万林从医的医院里,每天都有病愈出院的患者,这些患者大多曾经在各大医院救治无效,是胡万林给了他们重生的希望。判胡万林这样一个正在接受政府专家组考察的医者“非法行医”,与法理、人情怎么能说的过去呢?!!
申诉要求:
这是一起沉重的案件,这起案件也记录着我们共和国所经历的不幸,许多本应当继续存活的生命失去了得以拯救生命的机会,而直接或间接地最终失去了可贵的生命,一个毫不利己、专门利人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医者被判决了有罪,人类最起码的公理与正义遭到了践踏。今天,我们要求司法当局重审此案,还胡万林以清白!无论司法当局怎样审理,我们相信,最终历史是公正的,我们只是希望司法当局能够秉承“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则”的原则,纠正错误,给我的当事人一个公正的说法。
2008年5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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